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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9 10:10

张家界航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在开学后15天内凭学生证到班主任处报到,并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15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澳门三肖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按《澳门三肖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应修的课程,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不足四门者,可以正常升级;经学年补考,不合格课程达四门,应当留级;对学习成绩很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专业,每学期应修的学分数以及课程重修制度按《澳门三肖学分制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澳门三肖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的,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

原则上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只能在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开除或退学的;

(四)三年全日制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学生

(五)五年全日制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学生

(六)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

(七)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的学生

(八)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本院学生转须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院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经济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其它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如在校参加过学院组织的保险,则按保险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以上者,或者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每学期开学后15天(不含15天)以上不注册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者,视为放弃学籍。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审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校各专业毕业生均无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注册,并由省教育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院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院制订的《学生外宿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三好”评比条件和办法》《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学生立功嘉奖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出处分决定之前,处分事实要与违纪学生见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处分权限: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学院统一发文。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统一发文。

(三)凡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各系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申诉按《澳门三肖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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