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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8 04:11

澳门三肖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进行教学 、科研等工作的物资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坚持合理配置、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调剂、评估、报废及处置、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㈡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评估、清产核资、统计、分析等工作;

㈢负责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各单位分户账、固定资产卡、资产编码登记贴标工作、计算机管理总账和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㈣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维护及固定资产的调剂、变更、转让、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

㈤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机构,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㈠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责任到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㈡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使用卡片,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并做好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

㈢拟定申报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及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报失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㈣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

㈤负责监督本单位调动、退休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㈠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仓库、宿舍、食堂、锅炉等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附属设施包括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㈡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㈢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㈣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㈤图书。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㈥其他固定资产。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㈠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㈡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记账。

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增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㈣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㈤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记账。

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记账。

㈦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记账。

㈧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记账。

㈨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㈩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记账。

(十二)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院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划

㈠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以及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产及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分清轻重缓急。

㈡各系、部、所、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计划申报和初审,制定年度资产添置计划并报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报学院批准。

㈢添置固定资产应严格依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购置计划;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计划购置时,申报单位必须开展大型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经科研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澳门三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

㈠设备购入后,购置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设备的验收,大宗物资或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小组按照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㈡设备验收合格后,购置单位凭设备购置发票,验收报告及安装调试等费用凭据到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入账,建卡编码贴标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设备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安全制度及仪器仪表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年底要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并将清查结果报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  用于教学、行政、科研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如确有必要转换时,需报请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并应将经营收入上交院财务处。

第十七条  租借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租借手续。对外租借必须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并报学院批准。非学院的单位和个人租借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交纳租借费;租借费一律上交财务处;原使用单位在设备出租期间仍负有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属保修期内的要尽快联系修理,超过保修期的要组织技术人员修理或报请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维修手续。

第二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专门管理与使用制度,有专人管理、有使用、维修记录,要定期对其性能进行校验和标定,每年要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对外捐赠、出售、报损、报废、报失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时应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批准,资产处置收入由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写《澳门三肖设备报损、报废单》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2.放松管理、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3.未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帐的;

4.擅自处置、拆毁固定资产的,未经批准外借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院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澳门三肖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物资指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车辆、家具、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公用物资。        

第三条  为了公平、公正地开展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固定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和院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院党政办、财务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协调等事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学院物资采购招标技术、经济专家评委库。

第六条  凡使用学院财务管理的经费(包括科研经费、自有经费、捐赠赞助经费等)购置物资设备的,其采购均须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归口,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物资采购招标形式

第七条  学院物资采购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㈠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承办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㈡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承办单位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家以上(含5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㈢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承办单位直接邀请3家以上(含3 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㈣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承办单位对3家以上(含3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㈤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承办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三、物资采购招标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申报采购的物资原则上要求在年初提出项目的申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送物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汇总,报学院审批,列入学院年度物资采购财务计划。

第九条  物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审批的采购项目,编制统一的采购任务书,送学院财务处落实经费申报计划,明确采购方式。

第十条  物资采购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受理采购项目,拟定采购方案。

第十一条  学院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㈠属于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

1.发标

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包括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条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

考察供应商。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纪检监察室、工会、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逐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度及相关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察。

确定入围单位。从已考察的供应商中,选定3-7个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投标入围单位,报学院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开标

在指定的开标时间,学院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关人员、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及评委在规定的招标现场参加招标。开标步骤如下:

⑴宣布学院招标小组及评委成员。

⑵审核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法人证书及项目经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⑶检查确认投标书封签是否完好,由评委确定有效投标书、并宣布有效投标书的标底。

⑷宣布评标办法、权数、公布标底。

⑸宣布开标会结束。

3.评标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有关人员、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技术及经济方面和专家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规定开标当日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在学院招标评委库内随机抽取评委。

⑴由评委按照开标会上已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时,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但是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确定拟向学院推荐的中标人;评委和监督人员在评标委员会意见书上签字。

⑶宣布评标会结束。

评标小组将评标委员会意见书和所推荐的拟定中标人报学院审核;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受学院法人代表委托与中标人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

㈡属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谈判小组同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谈判组成员人数为3-7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由业务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纪检监察室从采购专家资料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谈判组成员需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供应商若能满足项目的采购要求,可确定为采购供应商。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将采购报告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备案后正式通知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购的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和“经济、适用、及时”及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十三条  采购投标工作接受纪检监察、财务、用户、工会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十四条第  在采购活动中坚持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职能部门要做到行其权、负其责。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的采购招标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采购。

㈡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㈢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必须保密。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㈤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情况下,应选用院内正式职工,特殊情况下可以外聘,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一定劳务费。

㈥在采购活动中若购置有折扣的商品时,可与卖方协商采取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将所收让利款项全部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折扣款据为己有。

十五条  采购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

㈠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㈢与供应商串通的。

㈣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㈤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每次物资采购时,采购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纪检监察室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航空职院党政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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